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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王弘第十四章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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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二·王弘第十四章
      尚书王准之议:“昔为山阴令,士人在伍,谓之押符。同伍有愆,得不及坐,士人有罪,符伍纠之。此非士庶殊制,实使即刑当罪耳。夫束修之胄,与小人隔绝,防检无方,宜及不逞之士,事接群细,既同符伍,故使纠之。于时行此,非唯一处。左丞议奴客与邻伍相关,可得检察,符中有犯,使及刑坐。即事而求,有乖实理。有奴客者,类多使役,东西分散,住家者少。其有停者,左右驱驰,动止所须,出门甚寡,典计者在家十无其一。奴客坐伍,滥刑必众,恐非立法当罪本旨。右丞议士人犯偷,不及大辟者,宥补兵。虽欲弘士,惧无以惩邪。乘理则君子,违之则小人。制严于上,犹冒犯之,以其宥科,犯者或众。使畏法革心,乃所以大宥也。且士庶异制,意所不同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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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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