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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王弘第十三章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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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二·王弘第十三章
      左丞江奥议:“士人犯盗赃不及弃市者,刑竟,自在赃污淫盗之目,清议终身,经赦不原。当之者足以塞愆,闻之者足以鉴诫。若复雷同群小,谪以兵役,愚谓为苦。符伍虽比屋邻居,至于士庶之际,实自天隔,舍藏之罪,无以相关。奴客与符伍交接,有所藏蔽,可以得知,是以罪及奴客。自是客身犯愆,非代郎主受罪也。如其无奴,则不应坐。”右丞孔默之议:“君子小人,既杂为符伍,不得不以相检为义。士庶虽殊,而理有闻察,譬百司居上,所以下不必躬亲而后同坐。是故犯违之日,理自相关。今罪其养子、典计者,盖义存戮仆。如此,则无奴之室,岂得宴安!但既云复士,宜令输赎。常盗四十匹,主守五匹,降死补兵,虽大存宽惠,以纾民命。然官及二千石及失节士大夫,时有犯者,罪乃可戮,恐不可以补兵也。谓此制可施小人,士人自还用旧律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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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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