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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王弘第十五章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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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二·王弘第十五章
      殿中郎谢元议谓:“事必先正其本,然后其末可理。本所以押士大夫于符伍,而所以检小人邪?可使受检于小人邪?士犯坐奴,是士庶天隔,则士无弘庶之由,以不知而押之于伍,则是受检于小人也。然则小人有罪,士人无事,仆隶何罪,而令坐之。若以实相交关,贵其闻察,则意有未因。何者?名实殊章,公私异令,奴不押符,是无名也。民乏资财,是私贱也,以私贱无名之人,豫公家有实之任,公私混淆,名实非允。由此而言,谓不宜坐。还从其主,于事为宜。无奴之士,不在此例。若士人本检小人,则小人有过,已应获罪,而其奴则义归戮仆,然则无奴之士,未合宴安,使之输赎,于事非谬。二科所附,惟制之本耳。此自是辨章二本,欲使各从其分。至于求之管见,宜附前科,区别士庶,于义为美。盗制,按左丞议,士人既终不为兵革,幸可同宽宥之惠;不必依旧律,于议咸允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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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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