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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庾炳之第五章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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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十三·庾炳之第五章
      太祖犹优游之,使尚之更陈其意。尚之乃备言炳之愆过,曰:“尚书旧有增置干二十人,以元、凯丞郎干之假疾病,炳之常取十人私使,询处干阙,不得时补。近得王师,犹不遣还,臣令人语之,‘先取人使,意常未安,今既有手力,不宜复留。’得臣此信,方复遣耳。大都为人好率怀行事,有诸纭纭,不悉可晓。臣思张辽之言,关羽虽兄弟,曹公父子,岂得不言。观今人忧国实寡,臣复结舌,日月之明,或有所蔽。然不知臣者,岂不谓臣有争竞之迹,追以怅怅。臣与炳之周旋,俱被恩接,不宜复生厚薄。太尉昨与臣言,说炳之有诸不可,非唯一条,远近相崇畏,震动四海,凡短人办得致此,更复可嘉。虞秀之门生事之,累味珍肴,未尝有乏,其外别贡,岂可具详。炳之门中不问大小,诛求张幼绪,幼绪转无以堪命。炳之先与刘德愿殊恶,德愿自持琵琶甚精丽。遗之,便复款然。市令盛馥进数百口材助营宅,恐人知,作虚买券。刘道锡骤有所输,倾南俸之半。刘雍自谓得其力助,事之如父,夏中送甘庶,若新发于州。国吏运载樵荻,无辍于道。诸见人有物,鲜或不求。闻刘遵考有材;便乞材,见好烛盘,便复乞之。选用不平,不可一二。太尉又云,炳之都无共事之体,凡所选举,悉是其意,政令太尉知耳。论虞秀之作黄门,太尉不正答和,故得停。太尉近与炳之疏,欲用德原兒作州西曹,炳之乃启用为主簿,即语德愿,德愿谢太尉。前后漏泄志恩,亦复何极,纵不加罪,故宜出之。士庶忿疾之,非直项羽楚歌而已也。自从裴、刘刑罚以来,诸将陈力百倍,今日事实好恶可问。若赫然发愤,显明法宪,陛下便可闲卧紫闼,无复一事也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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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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