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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庾炳之第三章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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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十三·庾炳之第三章
      炳之为人强急而不耐烦,宾客干诉非理者,忿詈形于辞色。素无术学,不为众望所推。性好洁,士大夫造之者,去未出户,辄令人拭席洗床。时陈郡殷冲亦好净,小史非净浴新衣,不得近左右。士大夫小不整洁,每容接之。炳之好洁反是,冲每以此讥焉。领选既不缉众论,又颇通货贿。炳之请急还家,吏部令史钱泰、主客令史周伯齐出炳之宅咨事。泰能弹琵琶,伯齐善歌,炳之因留停宿。尚书旧制,令史咨事,不得宿停外,虽有八座命,亦不许。为有司所奏。上于炳之素厚,将恕之,召问尚书右仆射何尚之,尚之具陈炳之得失。又密奏曰:“夫为国为家,何尝不谨用前典,今苟欲通一人,虑非哲王御世之长术。炳之所行,非暧昧而已。臣所闻既非一旦,又往往眼见,事如丘山,彰彰若此,遂纵而不纠,不知复何以为治。晋武不曰明主,断鬲令事,遂能奋发,华暠见待不轻,废锢累年,后起,止作城门校尉耳。若言炳之有诚于国,未知的是何事?政当云与殷景仁不失其旧,与刘湛亦复不疏。且景仁当时事意,岂复可蔑,朝士两边相推,亦复何限,纵有微诚,复何足掩其恶。今贾充勋烈,晋之重臣,虽事业不胜,不闻有大罪,诸臣进说,便远出之。陛下圣睿,反更迟迟于此。炳之身上之衅,既自藉藉,交结朋党,构扇是非,实足乱俗伤风。诸恶纷纭,过于范晔,所少贼一事耳。伏愿深加三思,试以诸声传,普访诸可顾问者。群下见陛下顾遇既重,恐不敢苦相侵伤;顾问之日,宜布嫌责之旨。若不如此,亦当不辩有所得失。臣蠢,既有所启,要欲尽其心,如无可纳,伏愿宥其触忤之罪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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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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