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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昭公十三年 谷梁赤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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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昭公十三年
    【经】春,叔弓帅师围费。
    【经】夏,四月,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,弒其君虔于干溪。
    【传】自晋,晋有奉焉尔。归而弒。不言归,言归非弒也。归一事也,弒一事也,而遂言之,以比之归弒。比不弒也。弒君者日:不日,不弒也。
    【经】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。
    【传】当上之辞也。当上之辞者,谓不称人以杀,乃以君杀之也。讨贼以当上之辞,杀非弒也。比之不弒有四。取国者称国以弒。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,比不嫌也。《春秋》不以嫌代嫌,弃疾主其事,故嫌也。
    【经】秋,公会刘子、晋侯、齐侯、宋公、卫侯、郑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于平丘。
    【经】八月,甲戌,同盟于平丘,公不与盟。
    【传】同者,有同也,同外楚也。公不与盟者,可以与而不与,讥在公也。其日,善是盟也。
    【经】晋人执季孙意如以归。公至自会。
    【经】蔡侯庐归于蔡。陈侯吴归于陈。
    【传】善其成之会而归之,故谨而日之。此未尝有国也,使如失国辞然者,不与楚灭也。
    【经】冬,十月,葬蔡灵公。
    【传】变之不葬有三:失德不葬,弒君不葬,灭国不葬。然且葬之,不与楚灭,且成诸侯之事也。
    【经】公如晋,至河乃复。
    【经】吴灭州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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谷梁赤

谷梁赤,战国经学家。名或作喜、寘、俶,字子始,山东省菏泽定陶人。相传为子夏弟子。治《春秋》,初仅口说流传,至谷梁赤,为《春秋》残亡,多所遗失,乃为经作传,称《春秋谷梁传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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