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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第三十章 礼: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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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礼志四·第三十章
      《礼》:“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,王自为立社曰王社。”故国有二社,而稷亦有二也。汉、魏则有官社,无稷,故常二社一稷也。晋初仍魏,无所增损。至太康九年,改建宗庙,而社稷坛与庙俱徙。乃诏曰:“社实一神,其并二社之礼。”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:“《祭法》二社各有其义。天子尊事郊庙,故冕而躬耕也者,所以重孝享之粢盛,致殷荐于上帝也。《谷梁传》曰:‘天子亲耕以供粢盛。’亲耕,谓自报,自为立社者,为籍而报也。国以人为本,人以谷为命,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。事异报殊,此社之所以有二也。王景侯之论王社,亦谓春祈籍田,秋而报之也。其论太社,则曰‘王者布下圻内,为百姓立之,谓之太社,不自立之于京师也’。景侯此论,据《祭法》,‘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,曰置社’。景侯解曰:‘今之里社是也。’景侯解《祭法》,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。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,未晓此旨也。太社,天子为民而祀,故称天子社。《郊特牲》曰:‘天子太社,必受霜露风雨。’夫以群姓之众,王者通为立社,故称太社。若夫置社,其数不一,盖以里所为名。《左氏传》盟于清丘之社是也。人间之社,既已不称太矣。若复不立之京都,当安所立乎?《祭法》又曰:‘王为群姓立七祀。自为立七祀。’言自为者,自为而祀也;为群姓者,为群姓而祀也。太社与七祀,其文正等。说者穷此,因云坟籍但有五祀,无七祀也。按祭五祀,国之大祀,七者小祀。《周礼》所云祭凡小祀,则墨冕之属也。景侯解大厉曰:‘如周杜伯,鬼有所归,乃不为厉。’今云无二社者,称景侯《祭法》不谓无二,则曰口传无其文也。夫以景侯之明,拟议而后为解,而欲以口论除明文。如此,非但二社,当是思惟景侯之后解,亦未易除也。前被敕,《尚书召诰》:‘社于新邑,唯一太牢,’不立二社之明义也。按《郊特牲》曰:‘社稷太牢。’必援一牢之文,以明社之无二,则稷无牲矣。说者则曰,举社以明稷。何独不可举一以明二。‘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’。若有过而除之,不若过而存之。况存之有义,而除之无据乎。《周礼》封人‘掌设社纮’。无稷字。今帝社无稷,盖出于此。然国主社稷,故经传动称社稷。《周礼》,王祭稷则絺冕。此王社有稷之文也。封人设纮之无稷字,说者以为略文,从可知也。谓宜仍旧立二社,而加立帝社之稷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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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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