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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第二十七章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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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礼志四·第二十七章
      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,有司奏:“晋陵国刺: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,一岁五祭。二国以三卿主祭。应同有服之例与不?”博士颜僧道议:“《礼记》云:‘所祭者亡服则不祭。’今晋陵王于衡阳小功,宜依二国同废。”太常丞庾蔚之议:“缌不祭者,据主为言也。晋陵虽未有嗣,宜依有嗣致服,依阙祭之限。衡阳为族伯缌麻,则应祭三月。”兼左丞徐爰议:“嗣王未立,将来承胤未知疏近,岂宜空计服属,以亏祭敬。”参议以爰议为允,诏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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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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