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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第十九章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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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礼志四·第十九章
      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,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,下礼官详议。太常丞韩贲议:“按君母之尊,义发《春秋》,庶后飨荐无间。周典七庙承统,犹亲尽则毁。况伯之所生,而无服代祭,稽之前代,未见其准。”都令史殷匪子议:“昭皇太后不系于祖宗,进退宜毁。议者云,‘妾祔于妾祖姑’,祔既必告,毁不容异。应告章皇太后一室。按《记》云:‘妾祔于妾祖姑,无妾祖姑,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’始章太后于昭太后,论昭穆而言,则非妾祖姑,又非女君,于义不当。伏寻昭太后名位允极,昔初祔之始,自上祔于赵后,即安于西庙,并皆币告诸室。古者大事必告,又云每事必告。礼,牲币杂用。检魏、晋以来,互有不同。元嘉十六年,下礼官辨正。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:‘吉事用牲,凶事用币。’自兹而后,吉凶为判,已是一代之成典。今事虽不全凶,亦未近吉,故宜依旧,以币遍告二庙。又寻昭太后毁主,无义陈列于太祖,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。按阶间本以埋告币埋虞主之所。昔虞喜云,依五经典议,以毁主附于虞主,埋于庙之北墙,最为可据。昭太后神主毁之埋之后,上室不可不虚置,太后便应上下升之。既升之顷,又应设脯醢以安神。今礼官所议,谬略未周。迁毁事大,请广详访。”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匪子。左丞王谌重参议,谓:“以币遍告二庙,埋毁殷主于北墙。宣太后上室,仍设脯醢以安神,匪子议为允。”诏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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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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