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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第十章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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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礼志四·第十章
      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,有司奏:“四时庙祠,吉日已定,遇雨及举哀,旧停亲奉,以有司行事。先下使礼官博议,于礼为得迁日与不?”博士江长议:“《礼记·祭统》:‘君之祭也,有故则使人,而君不失其仪。’郑玄云:‘君虽不亲,祭礼无阙,君德不损。’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,明无迁移之文。苟有司充事,谓不宜改日。”太常丞陆澄议:“案《周礼》宗伯之职,‘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’。郑君曰:‘王有故,行其祭事也。’臣以为此谓在致斋,祭事尽备,神不可渎,斋不可久,而王有他故,则使有司摄焉。晋泰始七年四月,世祖将亲祠于太庙。庚戌,车驾夕牲。辛亥,雨,有司行事。此虽非人故,盖亦天硋也。求之古礼,未乖周制。案《礼记》,‘孔子答曾子,当祭而日蚀太庙火,如牲至未杀,则废’。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,但权所为之轻重耳。日蚀庙火,变之甚者,故乃牲至尚犹可废。推此而降,可以理寻。今散斋之内,未及致斋,而有轻哀甚雨,日时展事,可以延敬。不愆义情,无伤正典,改择令日,夫何以疑。愚谓散斋而有举哀若雨,可更迁日。唯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,乃使有司行事耳。又前代司空顾和启,南郊车驾已出遇雨,宜迁日更郊,事见施用。郊之与庙,其敬可均,至日犹迁,况散斋邪!”殿中郎殷淡议:“《曾子问》‘日蚀太庙火,牲未杀则废’。纵有故则使人。清庙敬重,郊禋礼大,故庙焚日蚀,许以可迁;轻哀微故,事不合改。是以鼷鼠食牛,改卜非礼。晋世祖有司行事,顾司空之改郊月,既不见其当时之宜,此不足为准。愚谓日蚀庙火,天谴之变,乃可迁日。至于举哀小故,不宜改辰。”众议不同。参议,既有理据,且晋氏迁郊,宋初迁祠,并有成准。谓孟月散斋之中,遇雨及举轻哀,宜择吉更迁,无定限数。唯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,使有司行事。诏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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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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