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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第十八章 左仆射建平王宏又议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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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乐志一·第十八章
      左仆射建平王宏又议:“竣据《周礼》、《孝经》,天与上帝,连文重出,故谓上帝非天,则《易》之作乐,非为祭天也。按《易》称‘先王以作乐崇德,殷荐之上帝,以配祖考’。《尚书》云:‘肆类于上帝。’《春秋传》曰:‘告昊天上帝。’凡上帝之言,无非天也。天尊不可以一称,故或谓昊天,或谓上帝,或谓昊天上帝,不得以天有数称,便谓上帝非天。徐邈推《周礼》‘国有故,则旅上帝’,以知礼天,旅上帝,同是祭天。言礼天者,谓常祀也;旅上帝者,有故而祭也。《孝经》称‘严父莫大于配天’,故云‘郊祀后稷以配天,宗祀文王于明堂,以配上帝’。既天为议,则上帝犹天益明也。不欲使二天文同,故变上帝尔。《周礼》祀天之言再见,故郑注以前天神为五帝,后冬至所祭为昊天。竣又云‘二至之祀,又非天地’。未知天地竟应以何时致享?《记》云:‘扫地而祭,器用陶匏。’旨明所用质素,无害以乐降神。万秋谓郊宜有乐,事有典据。竣又云‘东平王苍以为前汉诸祖别庙,是以祖宗之庙可得各有舞乐。至于袷祭始祖之庙,则专用始祖之舞。故谓后汉诸祖,共庙同庭,虽有祖宗,不宜入别舞’。此诚一家之意,而未统适时之变也。后汉从俭,故诸祖共庙,犹以异室存别庙之礼。晋氏以来,登哥诵美,诸室继作。至于祖宗乐舞,何犹不可迭奏。苟所咏者殊,虽复共庭,亦非嫌也。魏三祖各有舞乐,岂复是异庙邪?”众议并同宏:“祠南郊迎神,奏《肆夏》。皇帝初登坛,奏登哥。初献,奏《凯容》、《宣烈》之舞。送神,奏《肆夏》。祠庙迎神,奏《肆夏》。皇帝入庙门,奏《永至》。皇帝诣东壁,奏登哥。初献,奏《凯容》、《宣烈之舞》。终献,奏《永安》。送神奏《肆夏》。”诏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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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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