檀弓下·第三十六章
悼公之母死,哀公为之齐衰。有若曰:“为妾齐衰,礼与?”公曰:“吾得已乎哉?鲁人以妻我。” 季子皋葬其妻,犯人之禾,申祥以告曰:“请庚之。”子皋曰:“孟氏不以是罪予,朋友不以是弃予,以吾为邑长于斯也。买道而葬,后难继也。” 仕而未有禄者:君有馈焉曰献,使焉曰寡君;违而君薨,弗为服也。 虞而立尸,有几筵。卒哭而讳,生事毕而鬼事始已。既卒哭,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曰:“舍故而讳新。”自寝门至于库门。 二名不偏讳,夫子之母名征在;言在不称征,言征不称在。 军有忧,则素服哭于库门之外,赴车不载橐韔。有焚其先人之室,则三日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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