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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第十一章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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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礼志四·第十一章
      大明五年十月甲寅,有司奏:“今月八日烝祠二庙,公卿行事。有皇太子献妃服。”前太常丞庾蔚之议:“礼所以有丧废祭,由祭必有乐。皇太子以元嫡之重,故主上服妃,不以尊降。既正服大功,愚谓不应祭。有故,三公行事,是得祭之辰,非今之比。卿卒犹不绎,况于太子妃乎?”博士司马兴之议:“夫缌则不祭,《礼》之大经;卿卒不绎,《春秋》明义。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,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,而犹云殡葬之间,权废事改吉,芬馥享祠。寻此语意,非使有司。此无服之丧,尚以未葬为废,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?上寻礼文,下准前代,不得烝祠。”领军长史周景远议:“案《礼》,‘缌不祭’。大功废祠,理不俟言。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,未从权制,则应依礼废烝尝。至奠以大功之服,于礼不得亲奉,非有故之谓,亦不使公卿行事。”右丞徐爰议以为:“《礼》,‘缌不祭’,盖惟通议。大夫以尊贵降绝,及其有服,不容复异。《祭统》云‘君有故使人可’者,谓于礼应祭,君不得斋,祭不可阙,故使臣下摄奉。不谓君不应祭,有司行事也。晋咸宁四年,景献皇后崩,晋武帝伯母,宗庙废一时之祀,虽名号尊崇,粗可依准。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,非有故之比。既未山茔,谓烝祠宜废。寻蔚之等议,指归不殊,阙烝为允。过卒哭祔庙,一依常典。”诏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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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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