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传统文化 > 二十四史 > 晋书 > 卷三十:《刑法》 >
弟子规

第四十四章 去元康四年 房玄龄等人合著,作者共二十一人 著

  • 原文版
  • 注音版
  • 译文版
  • 评析
  • 朗诵版
  • 字帖版
  • 刑法志·第四十四章
      去元康四年,大风之后,庙阙屋瓦有数枚倾落,免太常荀寓。于时以严诏所谴,莫敢据正。然内外之意,佥谓事轻责重,有违于常。会五年二月有大风,主者惩惧前事。臣新拜尚书始三日,本曹尚书有疾,权令兼出,按行兰台。主者乃瞻望阿栋之间,求索瓦之不正者,得栋上瓦小邪十五处。或是始瓦时邪,盖不足言,风起仓卒,台官更往,太常按行,不及得周,文书未至之顷,便竞相禁止。臣以权兼暂出,出还便罢,不复得穷其事。而本曹据执,却问无已。臣时具加解遣,而主者畏咎,不从臣言,禁止太常,复兴刑狱。



展开剩余的(50%)
部分展示

图片版

评论列表 欢迎留言/纠错共有 0

暂无评论
注音版
文档下载
纠错评论

房玄龄等人合著,作者共二十一人

房玄龄、褚遂良、许敬宗、李淳风、敬播、令狐德棻、来济、陆元仕、刘子翼、卢承基、李义府、薛元超、上官仪、崔行功、辛丘驭、刘胤之、杨仁卿、李延寿、张文恭、李安期和李怀俨。

四库全书

诸子百家

四书五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