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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第二十六章 周官有五听、八议 班固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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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刑法志·第二十六章
      《周官》有五听、八议、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。五听:一曰辞听,二曰色听,三曰气听,四曰耳听,五曰目听。八议:一曰议亲,二曰议故,三曰议贤,四曰议能,五曰议功,六曰议贵,七曰议勤,八曰议宾。三刺:一曰讯群臣,二曰讯群吏,三曰讯万民。三宥:一曰弗识,二曰过失,三曰遗忘。三赦:一曰幼弱,二曰老眊,三曰蠢愚。凡囚,“上罪梏拲而桎,中罪梏桎,下罪梏;王之同族BF25,有爵者桎,以待弊。”高皇帝七年,制诏御史:“狱之疑者,吏或不敢决,有罪者久而不论,无罪者久系不决。自今以来,县道官狱疑者,各谳所属二千石官,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。所不能决者,皆移廷尉,廷尉亦当报之。廷尉所不能决,谨具为奏,傅所当比律、令以闻。”上恩如此,吏犹不能奉宣。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:“诸狱疑,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,辄谳之。”其后狱吏复避微文,遂其愚心。至后元年,又下诏曰:“狱,重事也。人有愚智,官有上下。狱疑者谳,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,谳者不为失。”自此之后,狱刑益详,近于五听三宥之意。三年复下诏曰:“高年老长,人所尊敬也;鳏、寡不属逮者,人所哀怜也。其著令:年八十以上,八岁以下,及孕者未乳,师、朱儒当鞠系者,颂系之。”至孝宣元康四年,又下诏曰:“朕念夫耆老之人,发齿堕落,血气既衰,亦无逆乱之心,今或罗于文法,执于囹圄,不得终其年命,朕甚怜之。自今以来,诸年八十非诬告、杀伤人,它皆勿坐。”至成帝鸿嘉元年,定令:“年未满七岁,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,上请廷尉以闻,得减死。”合于三赦幼弱、老眊之人。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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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固

班固(建武八年32年-永元四年92年)东汉官吏、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史学家班彪之子,字孟坚,汉族,扶风安陵人(今陕西咸阳东北)。除兰台令史,迁为郎,典校秘书,潜心二十余年,修成《汉书》,当世重之,迁玄武司马,撰《白虎通德论》,征匈奴为中护军,兵败受牵连,死狱中,善辞赋,有《两都赋》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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