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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沈怀文第三章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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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四十二·沈怀文第三章
      时议省录尚书,怀文以为非宜,上议曰:“昔天官正纪,六典序职,载师掌均,七府成务,所以翼平辰衡,经赞邦极。故总属之原,著夫官典,和统之要,昭于国言。夏因虞礼,有深冢司之则;周承殷法,无损掌邦之仪。用乃调佐王均,缉亮帝度。而式宪之轨,弘正汉庭;述章之范,崇明魏室。虽条录之名,立称于中代,总厘之实,不愆于自古,比代相沿,历朝罔贰。及乎爵以事变,级以时改,皆兴替之道,无害国章,八统元任,靡或省革。按台辅之职,三曰礼典,以和邦国,以统百官。四曰政典,以平邦国,以正百官。郑康成云‘冢宰之于庶僚,无所不总也。’考于兹义,备于典文,详古准今,不宜虚废。”不从。迁别驾从事史,江夏王义恭迁,西阳王子尚为扬州,居职如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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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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