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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顾觊之第三章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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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四十一·顾觊之第三章
      时沛郡相县唐赐往比村朱起母彭家饮酒还,因得病,吐蛊虫十余枚。临死语妻张,死后刳腹出病。后张手自破视,五藏悉糜碎。郡县以张忍行刳剖,赐子副又不禁驻,事起赦前,法不能决。律伤死人,四岁刑;妻伤夫,五岁刑;子不孝父母,弃市,并非科例。三公郎刘勰议:“赐妻痛往遵言,兒识谢及理,考事原心,非存忍害,谓宜哀矜。”觊之议曰:“法移路尸,犹为不道,况在妻子,而忍行凡人所不行。不宜曲通小情,当以大理为断,谓副为不孝,张同不道。”诏如觊之议。加左军将军,出为吴郡太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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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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