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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王韶之第二章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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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二十·王韶之第二章
      高祖受禅,加骁骑将军、本郡中正,黄门如故,西省职解,复掌宋书。有司奏东冶士朱道民禽三叛士,依例放遣,韶之启曰:“尚书金部奏事如右,斯诚检忘一时权制,惧非经国弘本之令典。臣寻旧制,以罪补士,凡有十余条,虽同异不紊,而轻重实殊。至于诈列父母死,诬罔父母淫乱,破义反逆,此四条,实穷乱抵逆,人理必尽。虽复殊刑过制,犹不足以塞莫大之罪。既获全首领,大造已隆,宁可复遂拔徒隶,缓带当年,自同编户,列齿齐民乎?臣惧此制永行,所亏实大。方今圣化惟新,崇本弃末,一切之令,宜加详改。愚谓此四条不合加赎罪之恩。”侍中褚淡之同韶之三条,却宜仍旧。诏可。又驳员外散骑侍郎王实之请假事曰:“伏寻旧制,群臣家有情事,听并急六十日。太元中改制,年赐假百日。又居在千里外,听并请来年限,合为二百日。此盖一时之令,非经通之旨。会稽虽途盈千里,未足为难,百日归休,于事自足。若私理不同,便应自表陈解,岂宜名班朝列,而久淹私门?臣等参议,谓不合开许。或家在河、洛及岭、沔、汉者,道阻且长,犹宜别有条品,请付尚书详为其制。”从之。坐玺封谬误,免黄门,事在《谢晦传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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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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