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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孔琳之第九章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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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十六·孔琳之第九章
      永初二年,为御史中丞。明宪直法,无所屈桡。奏劾尚书令徐羡之曰:“臣闻事上以奉宪为恭,临下以威严为整。然后朝典惟明,莅众必肃。斯道或替,则宪纲其颓。臣以今月七日,预皇太子正会。会毕车去,并猥臣停门待阙。有何人乘马,当臣车前,收捕驱遣命去。何人骂詈收捕,咨审欲录。每有公事,臣常虑有纷纭,语令勿问,而何人独骂不止,臣乃使录。何人不肯下马,连叫大唤,有两威仪走来,击臣收捕。尚书令省事倪宗又牵威仪手力,击臣下人。宗云:‘中丞何得行凶,敢录令公人。凡是中丞收捕,威仪悉皆缚取。’臣敕下人一不得斗,凶势辀张,有顷乃散。又有群人就臣车侧,录收捕樊马子,互行筑马子顿伏,不能还台。臣自录非,本无对校,而宗敢乘势凶恣,篡夺罪身。尚书令臣羡之,与臣列车,纷纭若此,或云羡之不禁,或云羡之禁而不止。纵而不禁,既乖国宪;禁而不止,又不经通。陵犯监司,凶声彰赫,容纵宗等,曾无纠问,亏损国威,无大臣之体,不有准绳,风裁何寄。羡之内居朝右,外司辇毂,位任隆重,百辟所瞻。而不能弘惜朝章,肃是风轨。致使宇下纵肆,凌暴宪司,凶赫之声,起自京邑,所谓己有短垣,而自逾之。又宗为篡夺之主,纵不纠问,二三亏违,宜有裁贬。请免羡之所居官,以公还第。宗等篡夺之愆,已属掌故御史随事检处。”诏曰:“小人难可检御,司空无所问,余如奏。”羡之任居朝端,不欲以犯宪示物。时羡之领扬州刺史,琳之弟璩之为治中,羡之使璩之解释琳之,停寝其事。琳之不许。璩之固陈,琳之谓曰:“我触忤宰相,正当罪止一身尔,汝必不应从坐,何须勤勤邪!”自是百僚震肃莫敢犯禁。高祖甚嘉之,行经兰台,亲加临幸。又领本州大中正,迁祠部尚书。不治产业,家尤贫素。景平元年,卒,时年五十五。追赠太常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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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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