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传统文化 > 二十四史 > 宋书 > 卷五十六:《列传第十六》 >
弟子规

孔琳之第二章 沈约 著

  • 原文版
  • 注音版
  • 译文版
  • 评析
  • 朗诵版
  • 字帖版
  • 列传第十六·孔琳之第二章
      玄又议复肉刑,琳之以为:“唐、虞象刑,夏禹立辟,盖淳薄既异,致化实同,宽猛相济,惟变所适。《书》曰‘刑罚世轻世重’,言随时也。夫三代风纯而事简,故罕蹈刑辟;季末俗巧而务殷,故动陷宪网。若三千行于叔世,必有踊贵之尤,此五帝不相循法,肉刑不可悉复者也。汉文发仁恻之意,伤自新之路莫由,革古创制,号称刑厝,然名轻而实重,反更伤民。故孝景嗣位,轻之以缓。缓而民慢,又不禁邪,期于刑罚之中,所以见美在昔,历代详论而未获厥中者也。兵荒后,罹法更多。弃市之刑,本斩右趾,汉文一谬,承而弗革,所以前贤恨恨,议之而未辩。钟繇、陈群之意,虽小有不同,而欲右趾代弃市。若从其言,则所活者众矣。降死之生,诚为轻法,然人情慎显而轻昧,忽远而惊近,是以盘盂有铭,韦弦作佩,况在小人,尤其所惑,或目所不睹,则忽而不戒,日陈于前,则惊心骇瞩。由此言之,重之不必不伤,轻之不必不惧,而可以全其性命,蕃其产育,仁既济物,功亦益众。又今之所患,逋逃为先,屡叛不革,逃身靡所,亦以肃戒未犯,永绝恶原。至于余条,宜依旧制。岂曰允中,贵献管穴。”



展开剩余的(50%)
部分展示

图片版

评论列表 欢迎留言/纠错共有 0

暂无评论
注音版
文档下载
纠错评论

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四库全书

诸子百家

四书五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