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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第二十八章 凡笛体用律 房玄龄等人合著,作者共二十一人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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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历志上·第二十八章
      凡笛体用律,长者八之,蕤宾、林钟也。短者四之。其余十笛,皆四角也。空中实容,长者十六。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。若长短大小不合于此,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。然笛竹率上大下小,不能均齐,必不得已,取其声均合。三宫,一曰正声,二曰下徵,三曰清角也。二十一变也。宫有七声,错综用之,故二十一变也。诸笛例皆一也。伏孔四,所以便事用也。一曰正角,出于商上者也,二曰倍角,近笛下者也,三曰变宫,近于宫孔,倍令下者也;四曰变徵,远于徵孔,倍令高者也。或倍或半,或四分一,取则于琴徽也。四者皆不作其孔,而取其度,以应退上下之法,所以协声均,便事用也。其本孔隐而不见,故曰伏孔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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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玄龄等人合著,作者共二十一人

房玄龄、褚遂良、许敬宗、李淳风、敬播、令狐德棻、来济、陆元仕、刘子翼、卢承基、李义府、薛元超、上官仪、崔行功、辛丘驭、刘胤之、杨仁卿、李延寿、张文恭、李安期和李怀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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