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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第三十八章 其后挚虞奏 房玄龄等人合著,作者共二十一人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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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礼志上·第三十八章
      其后挚虞奏,以为:“臣案《祭法》‘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,王自‘为立社曰王社。’《周礼》大司徒‘设其社稷之壝’,又曰‘以血祭祭社稷’,则太社也。又曰‘封人掌设王之社壝’,又有军旅宜乎社,则王社也。太社为群姓祈报,祈报有时,主不可废。故凡祓社衅鼓,主奉以从是也。此皆二社之明文,前代之所尊。以《尚书·召告》社于新邑三牲各文,《诗》称‘乃立冢土’,无两社之交,故废帝社,惟立太社。《诗书》所称,各指一事,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,未可以易《周礼》之明典,《祭法》之正义。前改建庙社,营一社之处,朝议斐然,执古匡今。世祖武皇帝躬发明诏,定二社之义,以为永制。宜定新礼,从二社。”诏从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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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玄龄等人合著,作者共二十一人

房玄龄、褚遂良、许敬宗、李淳风、敬播、令狐德棻、来济、陆元仕、刘子翼、卢承基、李义府、薛元超、上官仪、崔行功、辛丘驭、刘胤之、杨仁卿、李延寿、张文恭、李安期和李怀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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