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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第三十七章 诸在官品令第二品以上 沈约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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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礼志五·第三十七章
      诸在官品令第二品以上,其非禁物,皆得服之。第三品以下,加不得服三䥖以上、蔽结、爵叉、假真珠翡翠校饰缨佩、杂采衣、杯文绮、齐绣黻、𨮹<钅適>离、袿袍。第六品以下,加不得服金䥖、绫、锦、锦绣、七缘绮、貂豽裘、金叉环铒、及以金校饰器物、张绛帐。第八品以下,加不得服罗、纨、绮、縠,杂色真文。骑士卒百工人,加不得服大绛紫襈、假结、真珠珰珥、犀、玳瑁、越叠、以银饰器物、张帐、乘犊车,履色无过绿、青、白。奴婢衣食客,加不得服白帻、茜、绛、金黄银叉、环、铃、𨮹<钅適>、铒,履色无过纯青。诸去官及薨卒不禄物故,家人所服,皆得从故官之例。诸王皆不得私作禁物,及罽碧校鞍,珠玉金银错刻镂雕饰无用之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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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约

沈约(441~513年),字休文,汉族,吴兴武康(今浙江湖州德清)人,南朝史学家、文学家。出身于门阀士族家庭,历史上有所谓“江东之豪,莫强周、沈”的说法,家族社会地位显赫。祖父沈林子,宋征虏将军。父亲沈璞,宋淮南太守,于元嘉末年被诛。沈约孤贫流离,笃志好学,博通群籍,擅长诗文。历仕宋、齐、梁三朝。在宋仕记室参军、尚书度支郎。著有《晋书》、《宋书》、《齐纪》、《高祖纪》、《迩言》、《谥例》、《宋文章志》,并撰《四声谱》。作品除《宋书》外,多已亡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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