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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丁潭第四章 房玄龄等人合著,作者共二十一人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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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四十八·丁潭第四章
      及帝践阼,拜驸马都尉、奉朝请、尚书祠部郎。时琅邪王裒始受封,帝欲引朝贤为其国上卿,将用潭,以问中书令贺循。循曰:“郎中令职望清重,实宜审授。潭清淳贞粹,雅有隐正,圣明所简,才实宜之。”遂为琅邪王郎中令。会裒薨,潭上疏求行终丧礼,曰:“在三之义,礼有达制,近代已来,或随时降杀,宜一匡革,以敦于后,辄案令文,王侯之丧,官僚服斩,既葬而除。今国无继统,丧庭无主,臣实陋贱,不足当重,谬荷首任,礼宜终丧。”诏下博议。国子祭酒杜夷议:“古者谅闇,三年不言。下及周世,税衰效命。春秋之时,天子诸侯既葬而除。此所谓三代损益,礼有不同。故三年之丧,由此而废。然则汉文之诏,合于随时,凡有国者,皆宜同也,非唯施于帝皇而已。案礼,殇与无后,降于成人。有后,既葬而除。今不得以无后之故而独不除也。愚以丁郎中应除衰麻,自宜主祭,以终三年。”太常贺循议:“礼,天子诸侯俱以至尊临人,上下之义,群臣之礼,自古以来,其例一也。故礼盛则并全其重,礼杀则从其降。春秋之事,天子诸侯不行三年。至于臣为君服,亦宜以君为节,未有君除而臣服,君服而臣除者。今法令,诸侯卿相官属为君斩衰,既葬而除。以令文言之,明诸侯不以三年之丧与天子同可知也。君若遂服,则臣子轻重无应除者也。若当皆除,无一人独重之文。礼有摄主而无摄重,故大功之亲主人丧者,必为之再祭练祥,以大功之服,主人三年丧者也。苟谓诸侯与天子同制,国有嗣王,自不全服,而人主居丧,素服主祭,三年不摄吉事,以尊令制。若当远迹三代,令复旧典,不依法令者,则侯之服贵贱一例,亦不得唯一人论。”于是诏使除服,心丧三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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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玄龄等人合著,作者共二十一人

房玄龄、褚遂良、许敬宗、李淳风、敬播、令狐德棻、来济、陆元仕、刘子翼、卢承基、李义府、薛元超、上官仪、崔行功、辛丘驭、刘胤之、杨仁卿、李延寿、张文恭、李安期和李怀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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