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弟子规

李重第二章 房玄龄等人合著,作者共二十一人 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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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列传第十六·李重第二章
      迁太子舍人,转尚书郎。时太中大夫恬和表陈便宜,称汉孔光、魏徐干等议,使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数,及禁百姓卖田宅。中书启可,属主者为条制。重奏曰:“先王之制,士农工商有分,不迁其业,所以利用厚生,各肆其力也。《周官》以土均之法,经其土地井田之制,而辨其五物九等贡赋之序,然后公私制定,率土均齐。自秦立阡陌,建郡县,而斯制已没。降及汉、魏,因循旧迹,王法所峻者,唯服物车器有贵贱之差,令不僭拟以乱尊卑耳。至于奴婢私产,则实皆未尝曲为之立限也。八年《己巳诏书》申明律令,诸士卒百工以上,所服乘皆不得违制。若一县一岁之中,有违犯者三家,洛阳县十家已上,官长免。如诏书之旨,法制已严。今如和所陈而称光、干之议,此皆衰世逾侈,当时之患。然盛汉之初不议其制,光等作而不行,非漏而不及,能而不用也。盖以诸侯之轨既灭,而井田之制未复,则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。人之田宅既无定限,则奴婢不宜偏制其数,惧徒为之法,实碎而难检。方今圣明垂制,每尚简易,法禁已具,和表无施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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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玄龄等人合著,作者共二十一人

房玄龄、褚遂良、许敬宗、李淳风、敬播、令狐德棻、来济、陆元仕、刘子翼、卢承基、李义府、薛元超、上官仪、崔行功、辛丘驭、刘胤之、杨仁卿、李延寿、张文恭、李安期和李怀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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